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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侵权责任的。那么销售者呢?在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可见销售者虽然具有向生产者的追偿权,但是当作为被侵权人的消费者或者第三人向销售者请求赔偿时,销售者不能拒绝。什么是追偿权呢?就是虽然销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销售者承担的不是最终的赔偿责任,销售者在赔偿被侵权人后,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报销”赔偿款,也就是向生产者请求追偿。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一步对销售者的追偿权进行了划分,也就是有的情况下销售者无权向生产者请求报销赔偿款。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规定【消费者索赔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关于哪些责任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哪些责任属于销售者的责任?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就以到鞭炮销售商处买鞭炮来说,如果鞭炮无法引燃是因为销售商储存仓库太潮湿导致的,那么这个赔偿责任就只能由销售商自己承担;如果是销售商无任何过错,那么就可以向生产商要求报销。
所以回到李爸说的这个事儿,李珊说道:“爸,你说我们天天去买东西是不是都是从销售者手中买,而没有人直接去厂家买吧,然后我们也都知道什么叫中间商赚差价,这个中间商一定不是生产商,所以既然销售商赚了我们的钱,但是他没有尽到选品的注意义务,他是不是有过错,那么既然销售者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具有过错的,那么他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我国《民法典》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赋予了消费者向销售者和生产者主张赔偿的责任,所以这个鞭炮的销售者这次不仅跑不掉赔偿的责任,还可能会因为被曝光,导致他家生意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咯。”
李爸点点头说道:“就是嘛。要不中间商凭什么赚取我们的利润,天底下哪有那种好事儿,钱大把大把赚,赔偿责任都是别人的,要我说就这种销售者,经营不下去才好呢,省的霍霍我们老百姓,你说这大过年的,那家得多无助,才能想到在网络上曝光。”
李妈此时也加入了进来,一起讨伐这个无良的商家:“可不是嘛,咱就说这鞭炮本身就具有危险性,这销售者要是再不为鞭炮的质量负责,那谁家还敢买鞭炮啊!找的什么借口,赚钱的时候有他了,赔偿的时候就和他无关了,美的他!”
李珊通过李爸李妈的激烈反应,发现现实生活中应该确实存在明明法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况下谁应该承担起责任,但就是因为现在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还不高,导致很多人明明受了屈,却不知道应该去主张权利,就选择了哑巴吃黄连,所以,法律知识宣传普及任重道远啊!不过,这对于李珊来说确实一个大大的机会啊!